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湘潭市室内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章程
作者:系统管理员    发布时间:2026/1/22 15:52:22    浏览次数:12
第一章  总则

  第一条 本会名称湘潭市室内装饰装修行业协会,英文名称为 XiangTan Interior Decoration Trade Association , 缩写为XIDTA,会徽标志由XIDTA的图案组成。
 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湘潭市区域。
 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:承担保证政治方向、团结凝聚行业队伍、推动行业事业发展、建设行业先进文化、服务行业人才成长、加强自身管理及建设等职责。
 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,团结和引领全市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的企业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,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和政策,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。
  为政府宏观决策服务,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,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共同利益,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,促进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的发展。
  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弘扬爱国主义精神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。
 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。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、重要业务活动、大额经费开支、接收大额捐赠、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。
 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湘潭市民政局,党建工作机构是湘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社会组织党委,行业管理部门是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,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党建工作机构、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  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。
  第五条 本协会是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和湖南省室内装饰协会单位会员。本会的住所设在湘潭市经开区九华家居建材市场3号栋4楼401室。

第二章  业务范围

 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
  (一)宣传贯彻与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发展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的方针政策;
  (二)参与制订室内装饰装修行业发展规划、技术标准和各种定额;
  (三)制订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和行规行约;
  (四)实行行业自治、协调服务、信息咨询、维护权益 、资质发放、会展招商、行业培训、合作交流、公信举证、参与等级考核、鉴定、协助开展质量认证、出具公信证明;
  (五)开展调查研究,对行业发展和市场管理提出政策和法规建议,经政府业务指导部门同意和授权,进行行业统计,收集、分析、发布行业信息;
  (六)促进会员之间的联系,组织国际国内展览订货和技术交流,推动行业技术合作与交流,帮助企业拓宽国内外市场;
  (七)开展咨询服务,出版行业刊物,为会员提供本行业国内外技术经济情况和市场信息,培训各类人才,会同政府有关部门评定室内装饰从业人员技术职称;
  (八)发展与国外相关组织的联系,开展国际的合作与交流活动;
  (九)协调处理会员之间的纠纷,帮助会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;
  (十)承办业务指导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。
  (十一)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、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经批准后开展。

第三章  会员

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凡从事室内装饰设计、施工、科研教学、中介服务、装饰材料和用品生产经营的团体和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。
 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,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:
  (一)拥护本协会的章程;
  (二)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;
  (三)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;
  (四)单位会员须取得工商登记执照或法人地位。
 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。
 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  (一)本会邀请,或自愿申请,或由会员推荐介绍;
  (二)提交入会申请书;
  (三)提交有关证明材料,包括:
  1.工商营业执照;
  2.法定代表人身份证、日常联系人身份证;
  3.经营场所的自有房屋产权证书或租赁的合同及协议;
  (四)由理事会讨论通过;
  经两位副会长以上的负责人等对入会单位及个人作出考察评审后,由理事会讨论通过由协会颁发会员牌匾并予以公告。
  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  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  (二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  (三)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  (四)有提请本会保护其会员权利不受侵害的权利。
  (五)退会自由。
  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  (一)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;
  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
  (三)按规定交纳会费;
  (四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  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  (六)按规定缴纳会费。
  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  (一)警告;
  (二)通报批评;
  (三)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
  (四)除名;
  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本协会颁发的会员牌匾。
  第十四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理事会确认后取消会员资格:
  (一)2年内不按规定交纳会费;
  (二)2年内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;
  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  (四)丧失民事行为能力;
  第十五条会员因退会、被除名或者第十四条有关情形被确认取消会员资格的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  第十六条本会置备会员、理事、监事名册,对会员、理事、监事情况进行记载。会员、理事、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,应当及时修改会员、理事、监事名册,并向会员公告。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、理事、监事相关档案,以及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。

第四章  组织机构
 
第一节  会员大会
 
 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,其职权是 :
 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  (二)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;
  (三)制定和修改会长、负责人、监事产生办法;
  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、负责人;
  (五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  (六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  (七)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;
  (八)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;
  (九)决定名称变更事宜;
  (十)决定终止事宜;
  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  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1年召开1次。
  会员大会每届5年,每5年召开1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。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 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,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。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。
  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/5以上的会员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
 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。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,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/5以上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。
  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 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本会名称变更、终止,须经到会会员2/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;
  (二)选举理事,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/2;罢免理事,须经到会会员1/2以上投票通过;
  (三)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1/2 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;
  (四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1/2以上表决通过 。

第二节  理事会
 
 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
 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 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21人,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/3。
 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,不在本会领取薪酬。
 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  (一)从事本行业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;
  (二)在行业多产业构成中,具有一定的代表性;
  (三)具有调研、协调等日常工作能力。
  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:
  (一)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 商提名,会员大会选举产生;
  (二)理事会换届,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 30 日,由理事会提名,成立由理事代表、监事代表、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(或专门选举委员会)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 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(或专门选举委员会)拟订换届方案,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 30 日经党建工作机构或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;换届或届中调整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,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,主动与党建工作机构或业务主管单位沟通;负责人人选经党建工作机构或业务主管单位同意,报中共湘潭市委社会工作部审核批准,方可召开会议选举 ;
  按照本章程规定,召开会员大会,选举和罢免理事 ;
  (三)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、罢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/3 。
  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会,报理事会备案。
  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:
  (一)理事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  (二)对本会工作情况、财务情况、重大事项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  (三)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,提出意见建议;
  (四)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。
  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,忠实履行职责、维护本会利益,并履行以下义务:
  (一) 出席理事会会议,执行理事会决议;
  (二)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,不越权;
  (三)谨慎、认真、勤勉、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;
  (四)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;
  (五)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;
  (六)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;
  (七)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,但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;
  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  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  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负责人,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;决定名誉职务人选;
  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  (四)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  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  (六)决定设立、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;
  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;
  (八)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;
  (九)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;
  (十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  (十一)制定信息公开办法、财务管理制度、内部矛盾解决办法 等重要的管理制度;
  (十二)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;
  (十三)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;
  (十四)审议住所变更事项;
  (十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 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。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 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 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取消理事资格。
  第二十九条 负责人由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。
  罢免负责人,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投票通过。
  第三十条 选举负责人,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,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/3 。
 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后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,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:
  (一)负责人的调整;
  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/5以上的理事提议,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 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,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。

第三节  负责人
 
 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,副会长若干名,秘书长1名。
 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  (一)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,坚决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  (二)遵纪守法,勤勉尽职,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;
  (三)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、经验和能力,熟悉行业情况,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;
  (四)身体健康,能正常履责,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  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  (六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  (七)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;
  (八)无法律、法规、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。
  会长、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、秘书长,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。会长和秘书长不得为来自同一单位的在职人员,但与本会签订劳动合同的除外。负责人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,且不得为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的在职人员。
  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连任不超过2届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2/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或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 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同意后, 经中共湘潭市委社会工作部审核批准,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
  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。
  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  因特殊情况,经会长推荐、理事会同意,报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,经中共湘潭市委社会工作部、登记管理机关批准,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 表 人。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 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 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  第三十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的,本会应当在按程序决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后20日内,向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工作机构报告,同步向中共湘潭市委社会工作部报告,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。
 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,本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,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, 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  第三十七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:
  (一)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、理事会 ;
  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  (三) 向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工作 ;
  会长、法定代表人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。
  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, 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1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。
  第三十八条 副会长、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。
 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:
  (一)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;
  (二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  (三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  (四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  (五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  (六)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,报理事会审议;
  (七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审议。
  (八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  第三十九条 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理事会、监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。会议纪要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,备会员查询,并至少保存30年。
  拟免职负责人的,应当在免职决议作出前20日向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工作机构报告,并向中共湘潭市委社会工作部报送;新选任负责人的,应当在选任决议作出后20日内 向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工作机构报告,并向中共湘潭市委社会工作部报送。负责人发生变动的,应当在变动决议作出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
  理事、负责人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、备会员查询,并向社会公开。

第四节  监事
 
  第四十条 本会设监事1名。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
 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。
  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:
  (一) 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;
  (二)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。
  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、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  第四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  (一)列席理事会会议,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  (二)对理事、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;
  (三)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  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;
  (五) 向中共湘潭市委社会工作部、党建工作机构、行业管理部门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  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
  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,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。
  第四十五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;必要时,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,由本会承担。

第五节 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
 
  第四十六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,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、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,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、交流、调研活动。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,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,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,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。
  本会将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设立、变更、终止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。
 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,不在分支机构、 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
  第四十八条 本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“分会 ”“专业委员会 ”“工作委员会 ”“专家委员会 ”“技术委员会 ”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;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“代表处 ”“办事处 ”“联络处 ”字样结束。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名称,除冠以本会名称外,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;在名称中使用“ 中国 ”“全国 ”“ 中华 ”等字词的,仅限于行(事)业领域限定语。
  本会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,应当以“部 ”“处 ”“室 ”等字样结束,除冠以本会名称外,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,且区别于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名称。
  第四十九条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,连任不超过2届。
 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 法定账户统一管理,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。
  第五十一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。同时,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,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

第六节 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
 
 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,完善相关管理规程。建立《会员管理办法》《会费管理办法》《理事会选举规程》《会员大会选举规程》《信息公开办法》《财务管理制度》《资产管理制度》《内部控制制度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。
  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、印章、档案、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,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住所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非法侵占。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  第五十四条 本会证书、印章遗失时,经理事会2/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,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,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。如被个人非法侵占,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。
  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。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,可以通过调解、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。
 
第五章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  第五十六条 本会收入来源:
  (一)会费;
  (二)捐赠;
  (三)政府资助;
  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、提供服务的收入;
  (五)利息;
  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  第五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  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,不收取任何费用。
  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外,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。
  第五十九条 本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  第六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 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  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、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。资 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应当接受审计 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  第六十二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、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。
  第六十三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 规或本章程规定,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,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 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
  第六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。
 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,本会发生违反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本章程的行为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。因法定代表人失职,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。
  第六十五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六章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

  第六十六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,履行信息公开义务,建立信息公开制度,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、年度工作报告、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、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,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、章程、组织机构、接受捐赠、信用承诺、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、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。
  第六十七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,经理事会通过,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,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、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 主动回应社会关切。
  第六十八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,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,接受公众监督。
  第六十九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、服务方式、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,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。

第七章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  第七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
  第七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大会到会、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后,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,并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。

第八章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 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,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 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,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  第七十四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,在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。
 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九章  附则

 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5年06月06日第5届1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 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。
 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2025年6月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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